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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如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计算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09-19 10:19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4)
在线律师:
  您好!因我的朋友儿子陈阿二被别人起诉而成为(被告),需要作答辩,受朋友之托向您有偿咨询如下问题:
1、原告索赔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是否太高?判定高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既然按其责任认定的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吿将交强险划出赔偿总额是否合法?
3、原告有2个幼小孩子,原告有抚养一个孩子的义务,原告妻子死亡后其抚养另一个孩子的扶养费由原、被告按50%比例承担。我这一观点您是否认同?我的法律依据是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十一、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原吿妻子母亲伍某颜有5个女儿,原吿妻子死亡后属其扶养义务由原、被告按50%比例承担。原告诉求5个女儿扶养费13260.8元由均原、被告按50%比例承担是否合理?
5、判别农村户口与城镇居民的事实根据是什么?原告(属长子)主张其属城镇居民,单凭户主是原告父亲龙爷爷的《户口本》中载明海南省文X市公X镇公X墟中街1X1号并加盖非农业户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据《房权证》是否属于证据不足情形?
6、原告为证明妻子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向法院提供的注射6瓶“白蛋白” 总 价值为人民币3600元的两张收款人签章处仅有收款人:周;未有收款单位签章的《收款收据》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咨询人认为,没有单位签章的《收款收据》属无效证据。理由是该证据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定的要件,依法属不合法证据,当然是无效证据。律师是否认同咨询人这一观点?

恳请在线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本次咨询费我的朋友同意付人民币贰佰元给您、咨询人采纳本次咨询答案后以VIP划付壹佰元给该律师另壹佰元给其手机号码充值,以资鼓励。谢谢!
附:琼X市法院邮寄送达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龙爸。
被告一:陈阿二。
被告二: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1、该事故造成原告配偶死亡共计经济损失634249. 8元,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费用。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按其责任认定的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的全部费用明细如下:
(1) 、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等:34866元十3600元二38466元(见相关票据);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计l人×4天×50元/人•天=200元;
(3)、护理费:1人×4天×51059元/年÷365天=560元;
(4)、误工费:40051元/年÷365天×4天=439元;
(5)、死亡赔偿金:7408元/年×20年=140960元;
(6)、丧葬费:40050元/年÷2=20025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
儿子龙第(生于2009.12.5):14457元/年×16年÷2人=231312元;
女儿龙姐生于(2007.2.4) ;14457元/年×11年÷2人=159027元;
母亲伍某颜(生于1947.9.15)4736元/年×14年÷5人=1326.0 . 8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简述)
201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陈阿二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与原告龙爸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妻子吳某青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告陈阿二驾驶的车辆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原告龙爸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加上原告有两个孩子,分别是龙弟和龙姐,以及既无
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2013一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民事诉讼。
证据目录:1、原吿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2、原告妻子的家庭户口本。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以及收款收据。5、被告车辆保险保单。
本次咨询适用的法律条文:
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款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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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9日 11时39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对方主张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是需要法院根据上述因素最终来认定的。
2、车辆已交纳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情况进行承担。
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原告有两个孩子,那么原告要尽到两个孩子抚养义务,所以,您这块要承担的是原告所需抚养的两个孩子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个孩子原告应尽的义务。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诉求5个女儿扶养费13260.8元由均原、被告按50%比例承担是不合理的,被告只在原告应承担份额的范围内承担抚养费。
5、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二是以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两种界定方法中,第一种方法较好把握,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国公民长期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势,被普遍采用。第二种方法由于区域范围不好界定,居民流动性较大不易把握,被采用的少。
6、未有收款单位签章的《收款收据》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实践中一般以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没有签章的发票或者收据,法院原则是不会支持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19 16:36
第2个问题,先由保险公司在投保额范围内承担,然后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对剩余的款项进行分担。
第4个问题,被告应承担原告抚养人五分之一的抚养费,其他由其他的女儿承担。
第5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多以户籍作为依据的,仅供参考。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您的支持和信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衷心感谢凌律师针对6个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9 12:08
1、精神抚慰金如果是对个人过高,对个人一般最高一万元,对单位十万元。2、应先由交强险12万元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3、孩子是抚养人是父母,母亲去世,只有父亲一人是抚养人,所有二个孩子都应该给抚养费。4、死者的被赡养人,有五个子女,应该承担赡养费的五分之一。5户籍是城镇居民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生活经商超过一年的,耶按照城镇标准赔偿。6、医药费用必须有合法 的票据,没有票据或者不合法不予赔偿。
追问:

徐律师:您好!感谢您提出上述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此次您针对6个咨询问题所提的意见基本与凌律师相同。此次釆纳凌律师的意见,经我朋友的同意将通过本工作室网银给您的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100元以资鼓励。本工作室是为当地老百姓寻求法律帮助的桥梁,借助法律110这一平台尽最大能力为寻求法律帮助者排忧解难,替寻求法律帮助者答谢。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9-19 12:27
委托当地律师根据当地标准计算
回复时间: 2014-09-19 15:22
首先,以下分析是基于你提供的相关信息:
1、3万元作为交通事故身故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算高的。数额确凿的法律依据目前是没有的。这项赔偿一般是法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以及本省同类案件的赔偿标准而认定的。如山西省的该项赔偿标准是5万元。
2、合法。因为交强险的赔付规则是造成一人死亡的,不按责任比例但分项进行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3、你的观点说法上有些瑕疵。原告对两个孩子都是有抚养的义务的,但不能说被告跟原告按比例一起承担另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既然在计算赔偿费时已经把该项费用包括在内,两被告按照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赔偿费用即可。具体实际被告承担的比例是不是50%,因为有交强险先承担了一部分,所以较真的意义不大。
另外,在计算该项赔偿费用时:“儿子龙第(生于2009.12.5):14457元/年×16年÷2人=231312元;
女儿龙姐生于(2007.2.4) ;14457元/年×11年÷2人=159027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计算至18周岁。所以,龙第应计算14年。当然,多给算点钱,没啥不好的,但要心里有数。
4、首先,原告需要证明受害人母亲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如果法官最终支持该项赔偿的话(因为她母亲已经66岁,法官很可能在证据上把关不是非常严格),在数额方面,起诉状中母亲伍某颜(生于1947.9.15)4736元/年×14年÷5人=13260 . 8元是正确合理的。并不是你理解的5个女儿的赡养费用都算上了,因为除以5就是平均到受害人方面的要承担的赡养费用。
5、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依据一般是看户口,或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农村。原告提供的户籍页就可以证明其是城镇户口。不属于证据不足情形。
6、该收据如果属于非正规收据,且没有很关键的单位签章,是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的。你找的依据是正确的。另外一个角度是他提供的“白蛋白”的医疗费用是否有必要发生,还需要更专业的医学证明证据。
追问:

韩律师:您好!感谢您提出上述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此次您针对6个咨询问题所提的意见基本与凌律师相同。此次釆纳凌律师的意见,经我朋友的同意拟给您的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100元以资鼓励,无奈无法查询您的电话,能否告知?我的手机号码法律110网管理员知道。本工作室是为当地老百姓寻求法律帮助的桥梁,借助法律110这一平台尽最大能力为寻求法律帮助者排忧解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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