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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月,合同有效吗?

江苏-苏州 09-21 03:07  悬赏 30  发布者:XU每文 给我留言  回答:(2)
用人单位(大型商厦)因前期在进行改造装修,近期需要终止部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因不能确定用工单位去留的情况,在今年七月同劳务派遣工(我)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把已填写好期限一个月劳动合同给我签字,这样的合同到九月已签三份。  想咨询这三份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无效?  同时,在9月17日口头通知我及用工单位于10月8日撤出,并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在9月18日又口头提出经济补偿金是按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补偿二个月! 可是我在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3年3个月,用人单位连续缴纳39个月的养老医保已是很清楚的事实! 用人单位故意减少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这种行为,为什么没有政府职能部门去监管处罚呢?有些同事因为考虑今后还想继续工作已经打算妥协接受了,我该接受还是找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非常想得到律师及舆论的帮助,也能帮助到同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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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21 08:50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追问:

我应该提出怎样的诉讼予以解决?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在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错误及赔偿工龄数存在错误,要求重新予以纠正经济补偿金。 三.在合同还有十几天到期时,口头通知我即将办理退工手续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否可申请要求给付代通知金? 同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明资料?用人单位与我都在苏州市,我应该找哪个部门提出诉讼相应解决的能快点?

回复时间: 2014-09-22 14:42
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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