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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政府机构订的经商合同纠纷

陕西-宝鸡 09-22 17:42  悬赏 20  发布者:jt198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3年年底,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主任科员管理岗位退了下来,保持原待遇休息,为年轻人上岗腾出了职位。2008年5月底退休。退职离岗休息以来,我于2004年11月与所在县区总工会签订了《共同修建职工文化商贸中心》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提供南院375平米的土地,由乙方全额投资修建两层的文化商贸楼。建成后的商贸楼乙方享有30年的使用权和经营权,30年期满后归甲方所有。30年共分三个承包段,每个承包段为10年;第一个承包段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费7.16万元;从第二个承包段起,承包费在原有承包额基础上双方协商适当递增。今年11月30日第二个承包段开始,甲方提出商贸楼的二楼整层和一楼的一间门面房交由甲方作为今后的承包费,如乙方不同意的话,甲方就堵住通往二楼的楼梯,使二楼无法经营;乙方若要打官司,甲方就以公务员不能和政府打官司为由,甚至要让乙方丧失经营权。请问我这个退休6年,退职离岗11年的退休人员,能否与区总工会打官司,按照公务员法合法吗?我与区总工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区总工会能否让我丧失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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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2 20:04
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9-22 21:15
如果你已经退休,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9-23 09:21
民事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到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9-23 15:39
根据《工会法》,工会是一种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你们之间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可以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方提出的条件,实际上是对承包费支付方式的变更,如果收益与承包费差距太大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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