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魏伟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湖南桂阳县纪检书记曹炜滥用职权 逼残疾人倾家荡产走投无路

湖南-郴州 09-23 17:38  悬赏 0  发布者:胡志敏111…… 给我留言  回答:(0)
受害人:胡志敏、27岁、二级残疾人、农民。
本人胡志敏因不能劳动,想娶妻生子,老有所依,得父母帮助卖掉房屋,又向亲友求借资金,在桂阳县火田村五里桥租赁了该组村民私人责任地,应市场急需建起了桂阳县当时还没有的150吨大地磅。铺设了3500余平方米的砼堆货场及其他设施,耗资80余万元。
2014年4月17日,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大队、正和镇政府,下达了“胡九国”《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限我15日内改正,接到通知后,我多次找桂阳县纪检书记曹炜反映情况,他对我不理不睬,有一次就对我说:“一定拆、不赔偿,你有理就去告”。我四处找地谋求搬迁。在下达通知最后期限还差两天的4月30日,曹炜指挥相关部门“执法人”用铲车、挖机把我的起居室、货场挖毁。后又把我的不绣钢板房、地磅秤挖除、毁坏,造成我血本无归、倾家荡产、走投无路。
这些“执法人”下达通知书的执法对象是“胡九国”,既不是胡志敏,也不是胡志敏的父亲胡祖国,而被捣毁的不锈钢板房及地磅秤并不在通知范围之内,下达的通知书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该条款的内容是: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而受害人使用的该宗土地为集体所有制的个人责任地,并不适用该条款。与我地磅秤同处一地的蜂窝煤厂,也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通知书》,因该厂主胞弟是政府官员,至今一直在正常营业。我去找这些“执法人”理论,他们都说是曹炜书记的指示,我去找曹炜书记,他叫我去找城建执法大队,我说:“城建执法大队说是你的指示。”他说:“他不敢这样讲。”曹书记这样说,一方面说明其蛮横贯了,部下都慑于他的淫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以权代法已经无所顾忌。
一个简单的滥用职权违法强拆事实,在这些官僚中推来挡去,轻描淡写,而巨大的损失却由一个残疾人来承担,请问这些官员们,还有天理吗?
受害人:胡志敏
2014年9月22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北京朝阳区
广西南宁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山东聊城
浙江杭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5410
安徽 合肥
人气:283198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60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5286
河南 郑州
人气:531308
广西 南宁
人气:2120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