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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竞争

吉林-长春 09-23 22:17  悬赏 0  发布者:赵阳啊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一家艺术学校做科学老师,在签署合同时,没有签署保密协议。
  在工作期间曾和单位申请在下班时间希望能在其他单位进行兼职工作,单位允许后,我在其他地点做了一次免费科学类公开课。在开始时,我公司老板闯入教室内,打乱了我的活动,将家长和孩子请走。并告知我,我所做的属于侵权行为,我用公司的教学思路在外授课。并提出我使用了公司所代理的教学材料。
  我当时确实在教室侧面摆放了一些实验材料,是在网上订购的,材料内部和公司两个材料是一样的。但是我公司的实验材料是在台湾购买并换上了我公司的包装外盒。请问我这样属于侵权行为吗?如果属于,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之后的交涉中,老板告知我,在和公司解除合同一年内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但是我并没有签署保密协议。  老板有告知,说在离职时会与我签署保密合同!我有权不签吗?
  同时,在我入职时劳动签署合同后,(2014年5月至9月)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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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4 11:13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没有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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