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宇  蒙彦军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老板用员工的名字办营业执照,该员工用此执照诈骗近150万,老板要负责吗?

湖南-湘西 09-23 22:34  悬赏 0  发布者:神马都是浮云…… 给我留言  回答:(3)
今年有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是她认识的另一个开店的朋友郑某(女)急需钱周转,如果给予帮助的话可以支付适当报酬,我和朋友一起到她的店子里看了一下,营业执照上确实是郑某,于是我就借了2万元给郑某,朋友借了16万元给她,可是后来郑某失踪了,郑某的哥嫂岀来说店子是她(他)们夫妻的,只是用郑某的名字办了营业执照,郑某不过是在店里打工而已,郑某的行为跟她(他)们没有关系,她们有联合诈骗的可能吗?就算哥嫂确实不知情,这夫妻俩有需要承担的责任吗?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3 22:44
你是借给郑某个人,要找郑某,跟这对夫妻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4-09-23 22:49
根据您的描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城堡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且业主有过错,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9-23 2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城堡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且业主有过错,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26 11:55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4078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677
安徽 合肥
人气:283876
重庆 江北
人气:393029
山东 菏泽
人气:219995
湖北 襄阳
人气:43920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