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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员工的名字办营业执照,该员工用此执照诈骗近150万,老板要负责吗?
湖南-湘西 09-23 22:34 悬赏 0 发布者:神马都是浮云…… 给我留言 回答:(3) 今年有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是她认识的另一个开店的朋友郑某(女)急需钱周转,如果给予帮助的话可以支付适当报酬,我和朋友一起到她的店子里看了一下,营业执照上确实是郑某,于是我就借了2万元给郑某,朋友借了16万元给她,可是后来郑某失踪了,郑某的哥嫂岀来说店子是她(他)们夫妻的,只是用郑某的名字办了营业执照,郑某不过是在店里打工而已,郑某的行为跟她(他)们没有关系,她们有联合诈骗的可能吗?就算哥嫂确实不知情,这夫妻俩有需要承担的责任吗?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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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23 22:44
你是借给郑某个人,要找郑某,跟这对夫妻没有关系。
- [湖南-长沙]
- 蒋良勇律师
- 269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23 22:49
根据您的描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城堡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且业主有过错,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9-23 2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城堡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且业主有过错,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26 11:55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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