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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

广西-北海 09-25 17:51  悬赏 0  发布者:c陈小如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一名老师我在上班期间认真工作,在让小朋友去小便回来的途中俩个小孩发生冲撞导致一个小朋友脸部受伤缝两针,医药费我们已经出了,而且我们也买了相关营养品,现在家长不满意,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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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25 18:02
年后,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何老师无关
回复时间: 2014-09-25 18:19
你好,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25 18:16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本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追问:

什么叫做未尽到的管理职责,承担怎么样的补充责任?

回答:

是说疏于管理小孩的情况。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本案中,如果到诉讼中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未尽管理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在侵权责任人冲撞的小孩家长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由幼儿园承担补足侵权人未能足额责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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