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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海南 09-26 12:35  悬赏 0  发布者:fengyu…… 给我留言  回答:(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问;
1、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是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2、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意味着不用移送?
3、 移送案件发生在什么工作环节?
4、 5年如何计算?
5、 二次行政处罚是否只包括偷逃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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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6 15:27
你应当问你的老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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