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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辽宁-沈阳 09-26 22:00  悬赏 0  发布者:582049…… 给我留言  回答:(2)
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投诉到检察院,检察院多长时间给答复??法条在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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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27 10:08
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刑诉法规定
追问:

检察院多长时间给答复??法条在哪???谢谢

回复时间: 2014-09-28 10:38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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