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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行拆迁,2年来没合适结果

山西-晋中 09-27 20:22  悬赏 0  发布者:wangxi……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九八七年我与外祖父(高喜才)达成生养死葬协议书,高喜才将位于徐家庄村内的房产全部交于原告,公证书号为(99)灵证民字第32号(附书证:齐全)
2011年第一被告人实施露天采矿,但均未于我达成任何协议,2012年2月25日我回村里时才发现,在尚未通知我到场的情况下就将我全部院墙,房屋财产及日常用品、树木全部推倒。当我找第一被告拆迁办时被告知半个多月前就被拆除。(附书证:齐全)
后通过徐家庄村委给我分配了80多平米的两套楼房,我于2012年10月4日缴纳了两套楼房的物业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成为两套楼房的合法产权人。(附书证:齐全)
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以及二被告形成的《搬迁安置协议书》关于不成形建筑物应另行作价赔偿的约定,我找第一被告要求对所毁树木、土窑、厕所、厨房、简易房以及未搬走的房屋内外财产协议赔偿时,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不仅不承认原来的口头承诺,反而说“已分给我的16-2-102号楼房也不能给我”,事后第一被告就将该楼房门锁撬开并更换新锁,强行将住房人撵走。
为此我找当地人民政府即段纯镇政府寻求保护要求主持公道,2013年1月5日,同年2月9日,4月4日相继找镇长(王)、书记(苏)、政协(韩)以及张书记,但均未结果,无奈我于2014年2月25日岛省信访局反映,后转到灵石县信访局,2014年4月16日县信访给段纯镇下发转送单要求就强拆未补偿问题处理。(附书证:齐全)
2014年4月24日徐家庄村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协商我搬迁遗留问题,当时书记、村长、以及代表均表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公正办理,经过协商村委同意①树不论大小每颗10元,124颗给我1240元;②安置费给一万元;③房屋内外家具赔偿5000元;④厨房、厕所以及二间窑洞补偿4500元;⑤已分给我的16-2-102楼房不能退还于我,只按少给我的面积每平方米付我800元了结。对此我认为赔偿的办法,严重违背被告方订立的《搬迁安置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①其他村民安置费8万元,而给我一万元;②其他村民按自己报的面积分房,多出的按每平米800元付款,而我反之,对己分给我的两套楼房强行侵占其中一套;③124颗树是有果树、花椒树、椿树、榆树、核桃树、枣树等按每颗10元显失公正;④被推财产价值4.7万元,而被告只同意赔5000元。总之双方对赔偿、安置的差距较大尚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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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8 10:16
您好!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强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9-27 20:39
是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4-09-27 20:47
可以起诉主张
回复时间: 2014-09-28 11:37
你好,可以依法起诉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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