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调解谈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王远洋  徐荣康  刘海鹰  罗雨晴  
该问题已关闭

女方因家庭暴力离开,已分居几年,女方已与别的男人同居,男方爆女方已死亡,这情况该怎么处理?

河南-周口 09-28 15:45  悬赏 5  发布者:lzz199…… 给我留言  回答:(3)
女方因家庭暴力离开,两人已分居几年,现女方已与别的男人同居几年,男方爆女方已死亡,请问这情况该怎么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8 16:04
您说的是死亡宣告,还是?您是男方还是女方,请交代清楚问题。
追问:

我是女方,男方已在老家提出女方已死亡,因为女方几年未回老家了,双方一直都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现在是因为女方无法回家,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户口可以直接重新入吗?

回答:

首先直接回家。看南方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被宣告死亡,并非是真实的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主要产生以下三项法律后果:

(1)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关于收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原物已经合法移转给他人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利害关系人恶意使得他人被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孽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河南-周口]
  • 李光辉律师 VIP
  • 电话:13403880004、13693940189
  • 232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28 16:50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主要产生以下三项法律后果:

(1)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回复时间: 2014-09-28 15:58
要看情况的
追问:

就是因为现在女方没法回家提出离婚,所以男方直接宣告女方已死亡,这种情况女方该怎么做呢?

回答:

如果法院宣告女方已死亡 女方可以有权撤销死亡宣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山东聊城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黑河
广东茂名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66
湖北 襄阳
人气:439075
湖南 长沙
人气:546381
辽宁 大连
人气:1194296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591
山东 聊城
人气:2005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