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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转包纠纷

湖北 12-08 11:20  悬赏 0  发布者:zhangp…… 给我留言  回答:(0)
证据目录(原告提供)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对象
第一组证据
(共2份) 1、2002年1月1日《水产资源承包经营合同》
2、2010年3月11日《证明》 1由原告提供
2由某区养殖场农业管理处出具
证明原告拥有本案争议涉及鱼塘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组证据
(共4份) 1、2005年4月2日《协议》
2、2006年3月13日《合同》
3、2007年5月8日《合同》
4、2008年3月7日《合同》



原告提供 证明1、原告将鱼塘转包给被告,双方存在转包关系。
2、2009年未签合同,仍沿用2008年的合同(年承包费20000元,当年五一前付10000元;余款于当年12月底付清)。
第三组证据
(1份) 2010年4月20日《证明》 某区养殖场农业管理处出具 证明围绕本案涉及鱼塘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包关系,作为发包方是认可的。转包行为有效。
案情简介:原告原来是张家墩农工,一直承包该案所涉鱼塘。2001年,养殖场为修建宏图路(即盘龙大桥引桥的一段路),将该鱼塘征用。由于路修好后,实际只使用了鱼塘的一个边角,面积由原来的60多亩减为40多亩。
按农场政策,已算断农工安置办法为:1、领取每个月的200-300元补助;2、原有资源能继续承包的,可选择继续承包经营。本案原告选择继续承包经营40亩鱼塘。
原告于2005年将鱼塘转包给被告经营至今。由于被告2009年为给付承包费2万元,而引发诉讼。原告要求:1返还鱼塘;2给付差欠的承包费。

主审法官(后经院长同意)认为:该案所涉资源系2001年被征用的,征用的农业用地作为管理方--东西湖区养殖场农业管理处无权再将其承包给原告,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承包合同无效。
对本案所涉鱼塘应由东西湖区养殖场农业管理处以原告身份收回,本案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应驳回起诉。另,原告所收被告的承包费应予以返还被告。
问题补充:
如此定性,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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