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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休干部再婚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江苏-南通 10-11 15:32 悬赏 0 发布者:南通老柳kk 给我留言 回答:(30)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
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请举实例:老干部离休后再婚,在离休干部去世后,其再婚配偶享受遗孀待遇的例子以作参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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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浙江-宁波]
- 郑世红律师 VIP
- 电话:18968281909
- 274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49
可以享受的。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 87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21:00
可以享受的。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 257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4 22:10
你的问题很明确,一:你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该享有该法律关系下的受益。对于再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视为许可,无理由不让你享受。
二,政策层面上目的也是保障老干部的家庭生活,作为重要成员的配偶,无理由排除。
三,如果您没有获得受益,可以借助媒体与法律途径。
望采纳
二,政策层面上目的也是保障老干部的家庭生活,作为重要成员的配偶,无理由排除。
三,如果您没有获得受益,可以借助媒体与法律途径。
望采纳
- [北京-朝阳区]
- 何峤巍律师
- 1358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5:34
可以享受此待遇
追问: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问题补充: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的,可以享受遗孀待遇,如离休后再婚的,不可享受此待遇.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问有关离休老干部的遗孀待遇问题,中央和地方文伴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离休老干部遗孀待遇的条件是哪些?数额?在医疗住房等方面有何享受?
- [北京-朝阳区]
- 陈亮律师
- 605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5:38
这是可以的。
- [北京-大兴区]
- 石玉成律师
- 7978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5:51
可以享受。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04
可以享受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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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11 16:11
可以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36
可以享受。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3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张女士与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办理登记手续,是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作为高先生的配偶张女士,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且符合第一顺序要求继承高先生遗产的。同时,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尽到了照顾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张女士是可以继承高先生遗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甘老字〔2008〕 5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非因工),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历次按规定增加部分之和,不含各种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发放。
二、提高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其他人员(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50元。
3、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但对于已经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药费单独统筹
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省属企业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兰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各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也可按照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政策是这样的
1。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有子女的540元/月,无子女的860元/月
2。享受住房补助: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助
3。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贴
4。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采暖费减免:有子女的520元,无子女的全部减免
5。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医疗:每人每年560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张女士与高先生领取结婚证办理登记手续,是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作为高先生的配偶张女士,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且符合第一顺序要求继承高先生遗产的。同时,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尽到了照顾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张女士是可以继承高先生遗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0-12 08:05
再婚只要属于合法夫妻,那么原则都是可以享受遗孀待遇的,原配已经去世,那么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张女士和高先生再婚后,属于合法夫妻关系,高先生去世,作为妻子的张女士理应享受遗孀待遇并享有继承权,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我的补充: 2014-10-25 15:15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甘老字〔2008〕 5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及遗属有关生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去世(非因工),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历次按规定增加部分之和,不含各种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发放。
二、提高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6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其他人员(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50元。
3、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但对于已经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药费单独统筹
省属企业和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省属企业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兰州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各市县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也可按照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政策是这样的
1。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有子女的540元/月,无子女的860元/月
2。享受住房补助: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助
3。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的住房补贴
4。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采暖费减免:有子女的520元,无子女的全部减免
5。无固定收入遗孀享受医疗:每人每年560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四川-成都]
- 刘杰律师
- 766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46
向民政局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52
首先需要确认两人夫妻关系,确认的唯一标准就是登记结婚。如果二人登记结婚即为合法夫妻,依法享有共同财产分配权,遗产继承权,遗孀按照政策应该享有的全部权利。
-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54
登记结婚的 就可以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6:57
1、是的享受遗属(包括遗孀和去世者的父母子女)待遇,不是离休老干部的,只要是登记的合法夫妻,去世者有单位有工资或者退休工资的,遗属都应该享受“遗属待遇。2、遗孀也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
- [北京-海淀区]
- 申维丰律师
- 4546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13
可以享受。
- [北京-东城区]
- 朱孟喜律师
- 1651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28
不懂你的意思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28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按你所提供材料看,你所担心的是,张女士和高先生是二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享受遗孀待遇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看,高先生原配已经过世,所以高先生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因其前妻的死亡已经解除。
其次,张女士和高先生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夫妻之间的义务。
还有,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单位的规定,规定内容为,离休干部去世,配偶一方没有工作的享受遗孀待遇,而没有也不会规定必须是原配夫妻。
鉴于上述理由,只要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只有原配夫妻之间才享受遗孀待遇,只要张女士符合享受遗孀待遇的条件,相关单位绝不应该已张女士与高先生是二婚而剥夺张女士的权利。如果相关单位不按规定让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张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解决了您的顾虑,也希望该答案被选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追问或电话咨询。
按你所提供材料看,你所担心的是,张女士和高先生是二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享受遗孀待遇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看,高先生原配已经过世,所以高先生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因其前妻的死亡已经解除。
其次,张女士和高先生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夫妻之间的义务。
还有,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单位的规定,规定内容为,离休干部去世,配偶一方没有工作的享受遗孀待遇,而没有也不会规定必须是原配夫妻。
鉴于上述理由,只要国家政策没有规定只有原配夫妻之间才享受遗孀待遇,只要张女士符合享受遗孀待遇的条件,相关单位绝不应该已张女士与高先生是二婚而剥夺张女士的权利。如果相关单位不按规定让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张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解决了您的顾虑,也希望该答案被选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追问或电话咨询。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31
可以的
- [黑龙江-哈尔滨]
- 艾树红律师
- 113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7:58
我认为,已经登记结婚,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20:08
再婚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享受。
- [山西-长治]
- 刘志勇律师
- 307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22:55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只要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就属于合法夫妻,就受法律保护;
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那么相应的领取抚恤金待遇等相关的待遇也应当由其配偶享有;
3、综上两点,只要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张女士就能够享受该遗孀待遇。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只要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就属于合法夫妻,就受法律保护;
2、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那么相应的领取抚恤金待遇等相关的待遇也应当由其配偶享有;
3、综上两点,只要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张女士就能够享受该遗孀待遇。
- [山东-青岛]
- 王学海律师
- 1347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07:12
1、与离休老干部登记再婚,为合法夫妻。
2、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女方当然为离休老干部遗孀。
3、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是确定性的,是不应当有异议的。
4、“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多分遗产的条件。
2、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女方当然为离休老干部遗孀。
3、张女士享受遗孀待遇是确定性的,是不应当有异议的。
4、“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多分遗产的条件。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 314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07:16
可以享受。
- [天津-滨海新区]
- 刘永超律师
- 441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17:59
张女士作为高先生去世前长达8年的在任妻子,对于属于高先生部分的遗留财产,享有同等的待遇。
- [重庆-永川]
- 吴明勇律师
- 974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2 21:41
可以享受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3 10:44
可以享受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3 13:17
你好,经过婚姻登记,两人就成为合法夫妻,张女士可以享受遗孀待遇。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3 15:35
你好,可以享受。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3 15:47
可以的。不过一般不会比自己小店的收入高。
- [四川-成都]
- 刘法律师
- 440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4 09:41
你好,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的就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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