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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受让方代偿已过诉讼时效债务,是否有权向出让方求偿

上海 12-10 10:28  悬赏 0  发布者:bBc8634 回答:(7)
我公司与A公司于08年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将我公司持有的H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A公司。转让合同生效后,新H公司偿还了转让前的大量债务(均已过2年诉讼时效)并将这些债务作为“转让时未列明的隐性债务”,对我公司提起诉讼求偿。请问A公司的主张是否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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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2-10 10:44
你们可以主张超出诉讼时效,不应赔偿。
回复时间: 2010-12-10 10:42
要看股份转让协议对债权债务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0-12-10 10:50
具体要看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还要审查H公司偿还债务的真实性。
回复时间: 2010-12-10 11:12
受让人自愿偿付的已过时效债务,不应向出让人主张。
回复时间: 2010-12-10 12:45
根据你的描述,初步判断,不应获得法院支持。具体要看证据材料。
建议委托律师参与处理,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0-12-10 14:01
1、股权转让协议对未列明的债务约定担保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的,由A公司自行承担,与债务的诉讼时效无关。
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0-12-10 23:47
    A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你叙述的案情,新H公司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时,A公司已经是H公司的股东了。H公司的行为,不管其意思表示机构是如何运作的,都推断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下的法律行为,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直接承担者是公司,间接承担者是股东。
    所以,对于H公司自愿承担的债务,前股东不承担责任。相关损失,应当依据“商业判断规则”,由公司机关中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如:董事、经理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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