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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收购土地及附属房产契税的问题

浙江 12-10 14:58  悬赏 0  发布者:严峰 给我留言  回答:(1)
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收购某土地,按合同支付了交易款。土地过户时按评估价格缴纳了契税(评估价格与合同标的金额不一致)。因土地上房产为破旧厂房,无房产证,故未办理房产过户,叫相关契税,请问:此部分房产契税应申报缴纳么?按什么计税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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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1 14:04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即使现在不缴纳房产部分的契税,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也应缴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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