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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我出来打工,手头有一笔存款,我认识了一个比较好的朋友,他和我说家里人生病了,需要钱,我出

 10-14 11:31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在2008年我出来打工,手头有一笔存款,我认识了一个比较好的朋友,他和我说家里人生病了,需要钱,我出于好心就借给他了,后来他说不够,又想我拿了一部分,一共是6万元,当时我让他到了欠条,并且写了还款日期,因为听朋友那里说有什么诉讼时效一说,可是这个事情后来我就忘记了,而且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我的钱还可以要回来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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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4日 11时33分
你好,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法律依据: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没有办法要不回来好一些。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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