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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份,我在某地消费后准备付账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包括在被告某银行处申领的三张借记卡和

 10-14 11:27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2008年12月份,我在某地消费后准备付账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包括在被告某银行处申领的三张借记卡和有一张无需密码即可消费的信用卡(贷记卡)一并丢失。我立即报警,当天下午我的手机就收到丢失的信用卡被消费6000元的短信,收到此短信后我立即拨打被告某银行的普通客服电话要求挂失,在拨打电话的过程中,我的信用卡又在某珠宝店被盗刷10000元,原告损失共计16000元。我认为第二笔被盗刷的10000元是由于被告某银行的客服人员指示不当没有帮助我及时挂失造成的,我这种情况如果起诉该银行的话,会的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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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4日 11时33分
你好,一般银行在发卡的时候会给你注意手册的,会明确了该种类信用卡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你在信用卡丢失后并没有及时拨打正确的银行专用挂失电话号码申请挂失,而是在收到信用卡被盗刷24元的短信后才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涉案信用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客服人员在你拨打电话要求挂失时又对其应当拨打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再次进行了提示,此时你并未选择立即拨打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对涉案信用卡进行挂失,而是同意银行继续为其办理了其他三张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因此本案中,银行的指示并无不当,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你的损失并不是因为银行的指示不当造成的,银行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和搜集其他的证据,和银行协商或者报警解决。如有疑问的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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