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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足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咨询

四川-攀枝花 12-10 21:13  悬赏 0  发布者:黄友安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渔门镇五村四社的村民黄友安,有一事向您咨询:
   我于1988年响应国家政策,在我组的寨子山造林330亩。1995年因二滩电站建设占用我的造林地162亩。
   1995年4月1日盐边县移民委按照川国土发(92)74号文件的标准,对占用我的162亩造林地按照210元/亩进行了补偿,当时补偿了我的林木补偿费34020元,在领取林木补偿费的时候,我才知道在1993年2月1日四川省物价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川价字非(1993)4号】“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早已实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用材林的幼林每株的林木补偿费为5元,我的造林地按照规格每亩420株,每亩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为2100元,162亩应当补偿我:
   1、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420株x5元x162亩=3402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34020元,盐边县移民委应当还要支付我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306180元。
   2、林地补偿费:(3043+3167+3292)÷3年×3倍×162亩=1539324元。
   3、安置补助费:(3043+3167+3292)÷3年×1.5倍×4人×162亩=3078648元。
   上述三项费用合计4924152元。
   我认为:盐边县移民委于1995年4月1日同我签订补偿协议,就应当按[川价字非(1993)4号]“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执行,而不应当欺骗老百姓,按照低标准的川国土发(92)74号文件执行。
   但有的领导和部门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套取国家和克扣造林户的资金,同样的造林户,同样的用途,不同的关系,掌权的,管事的按不同的标准执行(我有相关复印件可以证明),我的事情,一直没有答复,这严重挫伤了一个造林户的造林,爱林、护林积极性,对此,强烈要求并请示政府,尽快安抚我们受到创伤的心。
   为此事我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要求补足4924152元的补偿费,但是有关部门迟迟没有给予兑现和解决。因此,特向法律界咨询,怎样才能解决我的合理要求?
   谢谢!
                               
                                 
        黄友安  电话13419327767
                                              2010年12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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