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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生罚款

福建-福州 12-10 21:52  悬赏 0  发布者:ZSo4245 回答:(1)
我在2008年初计划外超生了一胎,今年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把小孩的户口给报了,但现在镇政府通知说罚款11万元,不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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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1 15:24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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