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故意伤人致死

 12-11 18:34  悬赏 0  发布者:坐在上来看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虹口区 回答:(2)
甲是在街上摆摊卖东西的,某日在几个年轻的无业青年来闹事,并恶语相对,大家解围将几人劝走。次日,这群人拿着木棍来寻衅,甲便给好友王打电话求助,王便叫了几个朋友一起过去想去调解没想打架,期间,对方被害者恶语骂王,并先用他们带来的木棍打甲,王和朋友便动起手了,后被害者求饶,认错,王拿对方带来的木棍半截(木棍是打架时打到围栏上打断的),从被害者腿上打了两下,本来没事了,然后甲又拿起另外半截木棍从被害者头部击打两下,致被害人脑部重伤死亡,现在甲和王都已自首,而王之前有过前科,原因是由于寻衅滋事,刑期结束不满五年。现在的刑拘通知书王是以寻衅滋事逮捕的。对于王来说案子到检察院更改罪名的几率有多大,他和甲会以什么罪名起诉呢?刑期大概会有多久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1日 20时32分

1、如实际案情与所述情况出入不大,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格来讲,王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稍嫌牵强。
2、王系累犯,要从重处罚。但甲与王均自首,依法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法庭将酌情对甲、王从轻处罚。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1 20:38
1、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要看具体情节。
2、甲可能在10年左右,王可能在3年左右;
3、具体刑期要看具体情节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湖北武汉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山东临沂
云南昆明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388
浙江 杭州
人气:10733
陕西 西安
人气:58374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181
湖北 武汉
人气:348387
安徽 合肥
人气:2835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