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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于2012年12月将1套住房办理抵押借款65万元并经公证

浙江-金华 10-19 17:44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婆婆于2012年12月将1套住房办理抵押借款65万元并经公证,该房屋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我婆婆1个人的名字,但在房管部门的备案中是认定为夫妻共有的。然后我婆婆在办理抵押公证时找人冒充我公公办理了相关事宜。我公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婆婆在2013年4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长期分居。我想问:第1,该抵押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第2,公证处是否要承担责任;第3,我婆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我公公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我公婆共有城里1套110平米套间和农村1套两层楼房。我婆婆每月有4千余元退休金。离婚时双方约定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房子在双方死后均归儿子所有。而我们是没有住房的,1直与我婆婆同住在套间的。基于以上情况,该房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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