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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交通事故这样判决合理吗?

山东-莱芜 10-21 10:17  悬赏 0  发布者:天空的翅膀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父亲于2002年发生车祸受伤,肇事方是电业公司,司机驾驶一辆皮卡轿车,我父亲骑摩托车,司机将我父亲撞倒后,趁我父亲昏迷时违造事故现场。十多年来,对方只是在我父亲看伤时支付治疗费用,但生活费等费用一直不支付,给家庭带来很大负担,去年对方逼迫我父亲签订了一系列所谓合同后,让我父亲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了,但法院给出的赔偿却是2002年的赔偿多少,2003年的赔多少、2004年直至2013年依次计算过来,而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所规定的按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赔偿的,请问,法院的计算赔偿的方式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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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1 10:35
这是不合理的可以上诉的
追问:

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4-10-21 10:33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追问:

首先感谢张律师,我想知道我们当地法院计算分年计算赔偿的方式合理不合理,当初法院工作人员说,如果统一按按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赔偿,对肇事单位不公平,但是我们认为分年计算对我们受害人说不公平。当地法院计算分年计算赔偿的方式合理不合理?现在中级法院也下了判决,我们还能申诉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0-21 20:23
法院的判决比较合理。
追问:

您好,朱律师,感谢您的回复,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分年计算的方式,法律上有哪一条具体规定了?在哪个法中体现出来了?我们不明白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所规定的按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赔偿,为什么不适合这个案子,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0-22 22:00
你好!为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携带判决书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谢谢你,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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