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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河北 12-13 08:52  悬赏 10  发布者:Ben1319 回答:(3)
我是2007年5月1日被单位招用的。招用后一直未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5月31日单位又不用我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我应该怎么样争取我的合法权益,象我这种情况,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二倍工资该怎么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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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2-13 09:00
你好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裁决
回复时间: 2010-12-13 09:11
您好,你有权主张一年半的双倍工资,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要求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你可以提起仲裁,但是搜集证据为关键,只有有证据的,才可获得支持。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0-12-13 09:48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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