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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

四川-眉山 10-24 13:51  悬赏 5  发布者:wangzh……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2年前代理某公司产品,后代理合同到期,但公司没人告知继续签订新的合同,然后没有更换该公司名称的招牌并继续售卖该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产品,14年10月19日,该公司法律顾问及眉山工商局派人过来要求更换带有该公司名称的招牌及名片,现在我们已经按照要求更换;但10月24日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告知:2014年11月25日上午9:30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 装,装潢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问题补充:
因为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我想了解下我们做为被告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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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4 21:07
您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4-10-24 15:45
须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4-10-24 19:17
你好,首先你要看看你们以前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其次你已经停止侵权行为。还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理由是什么?建议你现在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应诉,要注意传票上的举证时效,不要错过了维权的时间。
回复时间: 2014-10-24 22:26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4-10-26 14:45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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