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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生罚款问题

浙江-温州 12-13 11:35  悬赏 20  发布者:swallo……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们是温州一个农村的,我姐姐头一胎是男孩,今年超生了一个女儿,在一家医院里取得了出生证,并已入了户口。可是当地政府要求罚金两万多,我姐姐觉得太高了,不想缴纳。现在当地政府要把罚金上升到三万以上,还放话说要到法院去控告我姐姐,扬言要让税务局把我姐姐家的米加工厂每月定额税额提高到一万多(现在税务每月定额缴纳是一百六十多,由于生意不好,已停产半年之久,最近又开始营业)。对于政府的警告,我们非常担心,想请各位律师,帮忙解释一下,对于超生,国家有无相关法律政策,对于当地镇政府的此种行为,是否有法可依,事情紧急,请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我们了解了政策,也就不怕当地政府胡作非为了,我代表我姐姐家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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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4 11:16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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