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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涉嫌职务侵占?

陕西-西安 12-13 17:02  悬赏 25  发布者:西安楚天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董合伙开了家装修公司,经营期间公司和其姨父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工程结束后董没有及时返还项目利润,以开分公司的名义在其姨父项目所在地安康租用了场地,并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了业务,后向公司提出安康公司为其个人所有。
  请问董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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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3 17:18
  1,董可能已涉嫌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董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即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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