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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害民事问题

辽宁-丹东 10-27 18:31  悬赏 0  发布者:db1008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2年10月份的事,2013年7月份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对方以赔偿不合理为理由,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轻伤害,我跟另一面被告把对方打了,只用拳脚,没动器械,对方本身有脑梗疾病、加上当天酗酒、医院出据的当天酒精中毒报告,对方伤害鉴定报告为“临界型”因果关系,就是多因一果的条件,造成对方轻伤害的结果,法院开庭刑事附带一并判决,对方在庭上出具一份伤残材料,要求一并判决,最后判决结果刑事判了7个月,民事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双方一人一半。对于不合理的诉讼法院不予采纳。(伤残虽然在法院刑事庭提起,但是没有采纳),结果对方不服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虽知道钱我们交法院,对方把15万元拿走以后,过了半年时间,法院民事厅打电话通知我说,对方以民事伤残这部分又提起诉讼了,我反复看判决书,判决书上说的很清楚,当初对方提起伤残这部分赔偿,判决书上说的很清楚,对于不合理的诉讼法院不予采纳,我想知道,他们提起的伤残诉讼合理吗?还有一点,对方那个伤残认定是在案发后1年做的伤残,伤残认定上这样写的“仅就目前情况评定为二级伤残”,并没有说明是外力作用导致伤残的。对方是由于自身疾病脑梗导致的伤残。想请教一下老师我改如何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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