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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3:30左右一位高中生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自行车道,对面一位反道骑自行车的妇女撞上中学

江苏-南京 12-15 01:48  悬赏 25  发布者:单亲妈妈55 给我留言  回答:(2)
今天下午拿到了5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12月1日13时30分,地点:北京西路玉泉路路口,蔡女,55岁骑自行车,王男,18岁骑电动自行车。现场位于北京西路玉泉路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视线良好。北京西路为东西走向机非隔离式道路,玉泉路为南北走向机非隔离式道路。道路性质为沥青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0年12月01日13时30分,蔡驾驶自行车沿北京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玉泉路路口,遇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碰撞,致蔡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该事故通过对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证据分析:蔡驾驶自行车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驾驶电动自行车观察疏忽,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蔡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此认定书采纳的是蔡女所说在路口相撞的口供,未采纳王所说在慢车道内蔡女撞向他的口供,况且监控录像拍的一半路口根本没有撞车事故发生。当时巡警问蔡女要不要去医院,蔡女检查后看没哪里受伤,拒绝去医院,并在事发半个多小时后自己骑自行车回家,(1:30出事半小时后巡警到现场,加上处理时间)这么长时间她好好的,还去接了外孙,第二天上午才去医院看,是一个脚骨折病人的表现吗?从事故到看病这20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只有她自己知道。昨天在交警大队她还说脚是被重物砸的,有她的讲话录音。蔡女无法出示医药费发票,向王同学家长索要2000元营养费,交通费。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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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6 14:49
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符合,对复核不服可以在诉讼中举证推翻。
对方无法提供证据可以拒绝赔偿,等对方起诉的时候积极应诉即可。
回复时间: 2010-12-16 16:16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如果你方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以有效的证据推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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