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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房东不退押金问题

上海-普陀区 11-02 22:18  悬赏 20  发布者:租房纠纷20……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个人与“上海旭祥汽车配件经营部”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那种小公寓,其中租赁期限为“临时”,但合同中同时有约定“退房必须提前30天告知,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由于我未提前30天告知退房,现房东以此为由不退押金。请问我签订的并非固定期限,是否必须遵守“提前30天告知”的约定?另外,房东本来是汽车配件经营部,而大量经营公寓住房是否合规?
总之,从法律层面我该怎样做才能要回自己的押金?
期盼您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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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03 08:30
必须遵守“提前30天告知”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4-11-02 22:37
你好,双方约定有效,你违约在先
回复时间: 2014-11-03 08:10
按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

那请问:房东本来是汽车配件经营部,而大量经营公寓住房是否合规?若不合规,在法律意义上能否对我有利?

回复时间: 2014-11-03 09:01
有合同约定的话,应当按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1-03 11:23
应当按合同约定,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可以与房东协商。
回复时间: 2014-11-03 11:58
按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49
你好,有约定依约定。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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