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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提前两周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可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北京-朝阳区 11-03 20:31  悬赏 0  发布者:yingnu…… 给我留言  回答:(9)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在甲方无法确定乙业绩表现是否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时,乙方愿意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款是否有效?
2、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此条款写入合同中是否意味着甲方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履行提前30天进行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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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3 20:31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1-03 20:51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02
你好,去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05
你好: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06
1、违法
2、违法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11
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14-11-03 21:32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11-04 07:53
以上条款明显违法。
回复时间: 2014-11-04 09:23
您好,你的具体案情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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