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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欠条过追诉时效3吗?

四川 11-07 21:36  悬赏 0  发布者:181812……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9年我因母亲病危和买房人背着老人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144.4平米的房子以十万底价卖买了,当时只收到现房款七万元,买方写了三万的欠条约定2010年底还清,还约定若逾期以一万每年六千的违约金给付,而到现在买方也未付欠条的房款及违约金。2012年我老人死,2013年七月法院判决我继承老人的此套房,现在买方以过诉讼时效为由不给付欠条约款项,。我觉得以前购房合同为效力侍定,它在法院判决我继承房屋时生效,而与它一体的欠条也应在去年生效,是吗?请指点密津!不胜感激!
问题补充:
买方以前知道此房是母亲的,现在我已继承,还未过户给他。谢谢好心人!请帮我分析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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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08 09:18
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4-11-07 22:37
无权处分合同自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有效,但生效之日应是合同成立之时,即2009年。欠条应视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个人认为也应是2009年生效。但诉讼时效是知道自已权利被侵害之日则应当从2013年七月起算,所以没过诉讼时效。至于对方违约起算日本人认为应当从你取得处分权后向其主张权利时起算。以上供您作参考
回复时间: 2014-11-07 23:27
对方不履行合同,若房屋未变更,可以以取得房屋继承权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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