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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欠条

 12-17 08:08  悬赏 0  发布者:王月生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衢州 回答:(2)
我在2010年11月买了一套住房,由于首付不够我给房开公司开具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再2010年12月8号把款在他们房开公司的POS机上还了进去,但是我问他们拿欠条他们以房开公司要做上个月的帐不还我欠条,就给我开据了一张收回欠款字样的收款收据有其公司的盖章,后我又不放心再次找到房开公司,叫其在我的原本欠条上给我注明,“该欠款已与2010年12月8号经具借人我(名字)通过银行转账的(转账好)归还给该房产公司,并有该公司开据收款收据于我收据号(  ),特此证明。
那么这样一来我还要不要承担以后再次还款的风险,我这张欠条现在还存在法律效应吗,对我还能构成还款威胁吗,也就是说我这张欠条对他们房开公司是不是就是无用了。
希望大律师们帮我答疑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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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7日 09时10分
上述注明部分应经说明,相关欠条款项已还清,不用担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7 09:03
您好,既然对方已经出具了盖有其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就可以证明您已经还款的事实了,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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