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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托人讨回委托卖房款

上海 11-10 23:16  悬赏 0  发布者:139187……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本人没有拿到房款之前,不会付一分钱给代理人,律师队伍里面鱼龙混杂,这是我通过接触很多律师后的体会。官司胜诉了我可以给高报酬。假如你是个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自信心足够的律师,代理我这诉讼不会犹豫。
    事情是这样的07年,我误签了委托他人出售房产公证书、【其实我完全可以打房产官司,因为公证员不负责任偏向对方,与对方是朋友,没有按照公证规则、】现在,对方把我房产早已过户他人,但是,收取的房款一直没有给我,
     本人为此,09年4月诉讼过一次,09年9月24日,开庭时对方没有到庭,法官也就与我聊起了天,加上我朋友三人一边抽着香烟一边聊着。聊天过程中法官一再鼓动我说让我撤销诉讼,并例举了撤诉对我的好处。我听信了法官,并照他的指点签了名。
     13年一月底,由于事情突变,我还是决定再诉讼向对方要回卖房款。想不到受理法官说我诉讼早就判决过了,我一下子血冲脑门。冷静下来之后第一感觉就是上次与我聊天的法官与被告是串通一气的。很多事实可以印证我的猜测。第一。第一次开庭对方缺席后来法官还有我朋友三人一直站在法庭窗口边上抽着香烟聊天,从没有提到过庭审记录里面说过,让我提供对方出售我房产收款的发票。第二,判决书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第一次通知开庭法律文书在开庭前一个月就收到了,法院专递,回执上说,居住地长期无人居住,我一直住这地方。从来没有出过远门。按照最高法04年9月27日,文件规定。法院文书专递,必须要5天三次,送达。11月28日,快递,12月1日收到快递回执,作为法官应该清楚快递没有按照规定送达,因为这上面只有一次送达记录。况且,我手机号码法官他有。第三,判决书{判决书,庭审记录。快递回执。是后来再诉讼无果时,这天一起复印给我的,判决书原件我至今没有签收过}。中说我不能够提供证明对方收房款的发票因此判决我败诉,徇私枉法,政府给以的神圣执法权就这样被他假公济私给糊弄了。因为,已经提供的证明材料,委托书买卖合同。都足以说明出售的房款是受委托方收取的。委托书第四条明明白白写着,受委托方代为收取出售房款。
     受委托方拿了我误签的委托书,可以凭委托书一路上畅通无阻,把我房产过户给他人,我向对方讨回房款,却刁难我让提供对方卖房收款的发票,:。此时此刻,这法官却不认可这委托书第四条了。这很明显的是是非非,让这法官白天说瞎话给颠倒了。完全不应该的误判,只能说明有一种行为在促使他---为了一己私利。综观整个社会不安全因素,受害者有冤无处伸,侵权者逍遥法外这现象到处都有,根本问题就是司法腐败。
     在刚刚的诉述中,我每一句话都是绝对真实,希望能同样真诚代理的律师合作愉快。如果愿意代理麻烦你打我手机13918797533,周先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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