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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12-17 11:05  悬赏 5  发布者:水中201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2)
某日,被告人李某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李某与邻座的张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李某、张某二人劝开。不久,张某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李某。当李某从酒楼走出时,张某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李某扎去。李某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李某双手抱住张某的腰部将张某摔倒在地,致张某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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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2月17日 11时31分
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7 14:42
应当是正当防卫。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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