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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分楼之后,楼房属于公共财产吗?

辽宁-大连 11-11 21:11  悬赏 0  发布者:大连市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家是动迁的,
在没有动迁的时候,我姐和他对象登记,之后分了一栋楼房70平。
1:请问登记之后分了楼房,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2: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3:现在男方起诉离婚,如果在法院,我们作为女方应该注意什么?

登记日期:2010年7月    分楼日期:2010年9月
现在没有小孩

最后小弟在这里谢谢律师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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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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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12 10:48
属于共同财产,另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追问:

你好毛律师,你所的权属性质是什么意思?
现在就是两人先登记,然后动迁上楼,房主是男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楼房是不是共同财产,作为女方,应该分多少财产?谢谢

回答:

你发错了  

追问:

重点:农村房子动迁之后 到分 安置房之间,我姐和他对象登记,之后分了一栋楼房70平。
关键有人说房子动迁和分安置房之间上楼,我姐上楼帮助他顶了18平,如果按照分楼之前登记是共同财产 但是他们说动迁之前没有上楼 男方属于他以前老房子转换安置房的过程,所以纠结这个,麻烦律师帮助解答下 万分感谢 跪谢了

回复时间: 2014-11-11 23:25
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需要帮助 可在白天工作时间 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追问:

谢谢,白天联系你,请问方案多少钱?还是免费?如果可以,同时也很想的到你的帮助,不知道酬劳多少?

回答:

来电咨询详谈

回复时间: 2014-11-12 09:10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4-11-12 09:48
要看房产的权属性质。
追问:

你好毛律师,你所的权属性质是什么意思?
现在就是两人先登记,然后动迁上楼,房主是男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楼房是不是共同财产,作为女方,应该分多少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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