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高强  
该问题已关闭

父亲离家两年对妻子孩子不管不顾

陕西-延安 11-14 14:52  悬赏 0  发布者:特温和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2年秋,被告因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从此一直不回家,在外与别的女人一起生活,原告与原告母亲苦苦寻找,请求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可每次都被被告拒绝,由于原告李韬在西安上大学,所以不能一直陪母亲寻找被告,2013年秋,原告李源与母亲去找被告,在吴起县延运巷子找到,找到后原告母亲被被告和与其同居的女人一顿毒打,打完后撒手不管就走了。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流均无法挽回被告,之前被告还一直给原告学费生活费,可是今年原告李韬上学被告却没给其生活费,学费也都不够,而原告李源刚上初中被告却丝毫不管。
2013年被告将家里的车和房相继卖掉后,把钱全部拿走,大约有二十万元左右,没有给原告家里留一分钱,被告将钱拿走后和与其同居的杨氏女子买了一辆比亚迪汽车,并且将户上在那个女人身上。
原告与原告母亲已苦苦等候被告两年多,原告李韬由于没钱继续上学不得不放下学业于2014年11月12日从西安出发到定边,原告母亲则从家出发到定边,于2014年11月13日出发去找被告,找到被告后,被告冷言冷语问我们来干嘛,之后和他在一起的杨氏女人及其一家人将原告与原告母亲狠狠殴打,而被告则无动于衷,直到最后才上手拉了一下。最后打完杨氏一家坐车跑了,被告也不知所踪。虽说之前被告多次扬言要与原告断绝父子关系,可原告都没放在心上,经此一事,原告已心灰意冷,可眼看我们两个儿子都已经这么大了,父亲却还是这么不务正业,即将弄的妻离子散,家庭破裂,心痛不已,故将被告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377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01
1、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如果双方能就孩子、财产等诸多问题达到一致,即可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只能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可在居住超过一年的异地进行;
2、如果起诉离婚,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3、起诉离婚时,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均担;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予承担;
4、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外遇、家庭暴力等,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不分财产或对你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11-14 16:2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男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2,你母亲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你母亲二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结离婚,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抚养权归你母亲的可能性很大。
    4,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5,有可能协商的话,最好协议离婚,省时省力省钱。
    6,如有证据证明男方属于过错方的,离婚时,你母亲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河北保定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23
陕西 西安
人气:58366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004
山东 菏泽
人气:218334
湖北 武汉
人气:73543
福建 莆田
人气:5422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