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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江苏-南京 11-19 15:55  悬赏 25  发布者:zhoubi……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母亲今年初在南京某医院做子宫摘除手术,术中造成输尿管断裂,术后高烧,但院方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尿液通过断裂口进入盆腔,造成输尿管断口两端出现炎症,无法及时修补。 后转院至另一医院,子宫摘除手术9天后进行肾造瘘术。造瘘术后修养半年,进行了输尿管修补(支架),然后又修养了2个多月,拆除造瘘导管。
在与医院协商过程中,医院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纠纷事故评定标准,输尿管断裂没有在此文件中找到适用条款,因此按照手术中造成器官损伤,经过修补后恢复功能的条款评定伤残等级为10级。
现在几点疑问,请问律师
1.  医院参照的文件中没有适用条款,如果其他文件中有输尿管断裂的适用条款的评定级别(如9级),是否应该按照9级评定。 是否有其他的评定标准?
2.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造瘘术对肾盂造成的损伤,修补术对膀胱的损伤是否就不计算在内了
3. 因为医院的疏忽,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输尿管断裂,造成的长时间的身体损伤和输尿管变短(因为有炎症,在修补的时候将两侧接口处共剪去了近1公分)。是否不计算在内
恳切希望律师能够就以上问题给我们受害者答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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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9 17:45
可以起诉,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回复时间: 2014-11-19 18:03
如果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的话,可以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资料、要求医院封存全部病历资料;然后到法院按照医疗损害赔偿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追问:

请问,如果想协商解决,这种医疗事故可定几级呢?

回复时间: 2014-11-20 09:01
1,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为准,是9级
2,扩大的后果均属于鉴定范围
回复时间: 2014-11-22 23:12
1、认定为10级伤残过低;2、医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3、建议及时起诉医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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