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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楼梯间推撞,老师尝试制止,但意外仍发生,老师需负全责吗?

广东-广州 11-20 14:21  悬赏 0  发布者:cindyy…… 给我留言  回答:(7)
幼儿园老师组织班上的幼儿下楼,其中有两位幼儿在楼梯间相互玩耍推撞。老师一边组织其他的学生有序下楼,一边警告在玩耍的两位幼儿,并朝他们快步走去。但很不幸,意外还是发生了,其中的一个孩子摔下楼梯并摔断了手。事后,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受伤的,老师没有保护好孩子,老师应该付全责,要求老师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在这件事上,老师要负全责并赔付所有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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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0 14:24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至于你方是否承担责任,你方需要进行举证,单凭你方个人陈述,无法判断,法庭之上,对方未必也认可你方的说辞。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追问:

人证是有的,有孩子们和另外一位老师可以作证,但没有物证,可以吗?

回答:

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是效力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1-20 14:32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来电咨询,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到您。
回复时间: 2014-11-20 14:48
幼儿园赔偿先。
回复时间: 2014-11-20 14:58
你好,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不是全部。
回复时间: 2014-11-20 15:38
幼儿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20 15: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20 18:38
幼儿园承担责任,老师无需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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