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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事宜。

甘肃 11-20 16:27  悬赏 0  发布者:maggie……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的商品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式这样写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为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开发商打印好的制式合同,我当时提出对此点的异议,但是开发商不予理睬,不签这个合同就买不成这个房子,所以无奈签了。但是这个违约金的赔偿和国家规定的相差甚远,国家规定超过约定日期90日以后的,按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而开发商的合同里写明的违约金支付办理里只说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也没有写明这个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按日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我想咨询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来计算违约金,还是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来执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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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0 17:32
按照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4-11-20 16:3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回复时间: 2014-11-20 16:41
你好,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14-11-20 16:53
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违约的金额。
回复时间: 2014-11-21 09:27
你好。按照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了。
回复时间: 2014-11-21 10:12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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