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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裁定和一审的民事诉讼终止裁定对吗

 11-21 17:55  悬赏 0  发布者:冯莉2014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24)
2003年11月原告本人通过银行缴款,房产公司给开的三张购房款收据,原始合同买受人是本人,被告在法人一栏签了名,但当时没有任何公司存在。合同一式四份,已经十年了,被告在十年前办成了他的房产证,除了我自己手中的合同买受人是原告本人没有涂改外,其他3份全部把买受人是原告的签名全部涂改 但名字任然清晰可见,房产公司的购房发票也变成了被告的名字,之后有关房子的所有手续都是被告的,2014年4月原告起诉房产公司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产局的被告房产登记,被告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返回重审。接着一审法院有让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对方找了当时办证的房产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作伪证,说是当着我的面我让他们涂改的购房合同,把我自己名字涂掉,又说在去年给还了房钱,被告有一张给原告的打款凭据。实际是被告给原告的还欠款,法官最后下终止裁定,说是本案审理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在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经除去了去年被告的还款事实。被告要求打欠条的签名笔迹鉴定,由于送检的法官违法违纪,鉴定结果与事实相反,我状告了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向纪检,他们也同意我再补充鉴定,至今已经3个月了没处理,然而市法院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关于房产的纠纷要等中院的这个借贷纠纷判决结果,他们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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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3日 19时2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关于市法院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关于房产的纠纷要等中院的这个借贷纠纷判决结果,在程序上确实因为复杂,且存在主观性强的问题,该做法存在争议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院可能是根据(五)告诉你要等借贷纠纷的判决结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里就需要分析本案(暂且称为房产纠纷)是不是要以借贷纠纷的审结为依据。但是,即使法院认定了借贷纠纷的存在或者不存在,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给你打款凭证记载的到底是借款还是买房的房款,本律师认为即使借贷纠纷判决了,对本案还是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换句话说,借贷纠纷的处理结果不是本案的处理依据。
     关于本案,被告找的那个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仅凭他一个人的证词根本不能定案,从你的角度,能否继续搜集、收集证据,例如书证、物证效力更高一些。既然你通过银行缴款,那银行一定有记录,你自己不能调取,可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
    因此,本案其实比较复杂,由于也具有一些主观性,那么这个拿捏起来并不容易,因为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基本就是依据“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来作出裁定,所以,要弄清他们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必然联系或者先后顺序的问题,因此这个主观性较大。
    根据目前情况,已经过了三个月,中止诉讼不是终结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还是要恢复审理的,因此首先要弄清这个借款纠纷并对这个借款纠纷进行审查的并最终做出处理。因此,还是建议您等下去,在等待同时准备跟房产纠纷的其他相关证据,鉴于案件复杂性和很多不确定性,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11-23 22:05
总之,这个案子经过分析,觉得中止诉讼确实牵强附会。从本质上看,其实借贷纠纷的处理结果并不是其他纠纷的依据,因此,建议您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要求法院尽快恢复审理。
我的补充: 2014-11-24 09:41
整个案件由于房屋所有权不确定而引起,目前能够确定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有您手中的购房合同,转账凭证,以及撤销登记的判决(尽管已经上诉,但是并未做出判决,仍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还有一份笔迹鉴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1 18:45
这是可以申诉的
回复时间: 2014-11-22 08:40
程序上没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1-23 18:31
程序合同,行政案件需要先等民事案件结果;
回复时间: 2014-11-23 18:59
法院的做法没有错,这个行政案件和民事诉讼是需要这个借贷案件的判决结果的。
回复时间: 2014-11-23 19:06
你好!
首先,在程序上,是中止诉讼,其法律意义不是结案了。
其次,在证据上,基于本案的复杂性,一份证言受主观因素和厉害关系影响大,最有利的证据是书证、鉴定结论,既然你通过银行缴款,那银行一定有记录,你自己不能调取,可书面申请法院;对笔记鉴定是再申请重新鉴定,不是补充鉴定。
再有,建议你请个律师,把问题搞清楚。
回复时间: 2014-11-23 20:46
你的案情如此复杂,民事和行政案件交叉,一审和二审交叉,还有重审,而且你刚才的陈述,过程和事实不是很清晰,建议你带着材料和法律文书,和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1-23 21:02
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014-11-23 21:46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三个诉讼程序矛盾争议的焦点和导火索就在于房屋的所有权确认方面。三个诉讼程序存在的关联性我认为存在争议,是否 需要确认借贷事实做其他两个程序的前置程序,需要由法院依法决定。您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做出合理的说明与告知。
      其次,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按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为准,对登记有误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您可以准备买卖合同与付款凭证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购买并支付的事实,房屋登记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自行举证,对举证不利的,由其自己承担不利责任。 
      再则,对于借贷事实的确认是否与本案产权确认存在直接的关联性问题,您本人就可以提出异议,我认为借贷事实不能证明付款事实而且本案中多种证据已经存在瑕疵,纵观本案应该有异议,有内心自由心证确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必要在予以拖延时间进行处理。当然法院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最大限度还原本案的事实,做出仔细安排只要不影响重大利益的,请您也稍加等待。
     最后,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产权,房管局审查不严谨也需要对其过错承担必要的责任。
在要求损失的时候可以一并诉讼。
     法院的普通程序是六个月,相互交叉的时间会更长,但法院不会无故拖延的,您可以放心。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我将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的补充: 2014-11-23 21:5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把借贷事实拉进来作为审理产权的依据,实属不妥,如有必要您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自己出具书面意见,提出异议。要求推动审理的有效进展,也是可以的,法院也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望您斟酌并着力实施,依法高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4-11-23 22:43
1.房子交付日期?
2.是否一房二卖?
3.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了?
4.是否聘请房地产专业律师代理本案?
回复时间: 2014-11-24 00:00
正确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4-11-24 08:28
你好,问题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1-24 09:33
您好,请保留好手中的所有相关证据,以备后期维权使用。
     根据您的描述,为您解答如下:首先由于您的借贷纠纷与房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房产纠纷不应因为借贷纠纷而中止诉讼,但是由于您的案情相对复杂,且提供的信息比较有限,因此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应该出于谨慎,多方考量以及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
    其次:整个案件其实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不确定而引起,目前能够确定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有您手中的购房合同,转账凭证,以及撤销登记的判决(尽管已经上诉,但是并未做出判决,仍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还有一份笔迹鉴定。
    最后,从案件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案件并没有对你有很大的不利,您目前需要向法院询问关于重新鉴定笔迹的进展情况。以及积极应诉借贷纠纷案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1-24 10:16
法院的做法没有错,这个行政案件和民事诉讼是需要这个借贷案件的判决结果的。
中止诉讼不是终结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还是要恢复审理的
回复时间: 2014-11-24 10:20
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014-11-24 10:36
其实在本案中,民事诉讼并不需要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不是非要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但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法院如果认为一案的审理对另一案有关联或有影响,往往就会中止该案的审理。
回复时间: 2014-11-24 10:37
是可能等这个案件审理结果的。
回复时间: 2014-11-24 11:2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和房管局的纠纷是因为房管局将本属于你产权的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管局的行为侵犯了您对房屋的所有权,故您要求撤销房管局之前的产权登记,现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撤销登记,现记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尚未作出,需要等待最终结果。
    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纷纷一案,原告是你本人,那么被告应该是房产公司,现在登记的产权人应该列为第三人(因你描述不太清,不知是不是这样的)该案涉及到你和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你付款的事实,那么房产公司将卖给你的房产通过涂改合同的方式又办理在第三人名下,如果向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所说是当着你的面将合同改成别人的名字,这个证言本身是不客观的,是房产公司的一面之词,假设当时你是在场的,那么为什么不变更合同呢,为什么要在原来的合同上进行涂改,这个都是可以在质证时提出来的。还有,如果是经过你将你与房产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为什么第三人和你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你付过的购房款如何处理的有没有相关约定呢。
    你与第三人(也就是现在登记的产权人,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推导)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现在正在审理中,可否这样理解?你与第三人之间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向你借了一笔钱(有无借据)到期不还,你将其起诉至法院,现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根据以上对三个案件的分析,律师认为借款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后者的审理不需要等待前者的审理结果,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将案件中止审理是不合适的。
    以上对案件的分析是基于您不太清楚的描述做出的,因信息掌握有限解答很难全面、具体、精准,如有出入及疑问可追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 ,谢谢!
回复时间: 2014-11-24 11:51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所说的程序是正确的,一案以另一案件的审结的结果为前提的话,就应当中止后一程序,待前一程序有结果了以后才能继续开庭审理;
    2、对于对方所说的为你还贷款的事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将钱转进你的还贷款账户,或者只能证明对方将钱转给你,不能证明这是购房款等等;
    而且对方应当有你收到钱、收到什么钱的证据,也就是说应当有你收到该款项后给对方书写的收条或者收据等,这也能够说明你收到钱的原因,而且你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证人;
    3、对于对方所找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员工作证的问题,按照交易习惯,不能在购房合同上改名,而是待以购房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以后,再进行变更登记,而且如果你与对方有转让房产的情况应当有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当中应当有关于房产姓名或者其他事项变更的明确的约定,这就需要对方提供,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这样的合同就为其变更姓名这就属于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等;
    4、至于笔迹鉴定的问题,需要对方和你同时提供相应的用于鉴定的材料,这样才能够正常的鉴定,而且一般笔迹鉴定至少需要省级(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而且也在省级人民法院驻地以上的专业机构才能做到该鉴定,不行你们可以同时要求委托北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现在来说已经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是你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
    5、建议与法院积极进行沟通,而且建议找相应的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为你提供相应的帮助,这样更能够有效的保护你的权益。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4 11:52
第一、从你的陈述,2014年4月原告起诉房产公司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房产公司是企业啊,怎么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房管局吧;第二、一审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中止审理,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引起行政诉讼的事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必须首先查明、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才能审理房管局是不是行政不作为,法院的做法是合法有据的;第三、作为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你认为当时文本是一式四份,其中有一份是你持有,没有涂改,如果你持有的一份被告签名确认的,那么,事实比较简单明了,另外涂改过的三份就是存在严重瑕疵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于你的陈述不是很专业,为便于你的维权目的,你应当聘请律师协助你操作。
回复时间: 2014-11-24 13:29
法院的做法没有错,这个行政案件和民事诉讼是需要这个借贷案件的判决结果的
回复时间: 2014-11-24 13:57
你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014-11-2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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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1-28 11:13
请你把判决给传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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