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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户提前终止合同

广东 12-20 16:11  悬赏 0  发布者:ZDQ168 给我留言  回答:(3)
各位律师:
    你们好!因我刚入职公司三个月,从事物业管理经理一职,只要负责仓库、厂房的招租。因在12月份有一位租户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内容是1、每月6日前交纳租金。2、逾期20天未交纳各项费用的,合同将终止,并保证金不予退还)
    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租户提出12月租金不交,保证金也不要,但公司要求租金必须交,保证金也不退)
    在此情况下,公司要求我签一份责任书,要求在本月底必须向租户追回本月租金,另月底必须招租出去,如其中的一项未完成,将只发基本工资。注:入职前没有谈到招租的问题,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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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0 17:00
公司做法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0-12-20 16:15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0-12-20 20:15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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