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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版权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11-25 16:32  悬赏 0  发布者:024015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5)
如果公司使用盗版软件,作为网管应当承担什么的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购买正版软件,网管也没有正版软件安装。而且,公司管理也不严格,电脑上可以自己安装和卸载软件。如果公司承认“知道使用盗版软件”,说是网管和使用人私自安装的怎么办?如何尽可能减小网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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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1月25日 17时03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网管作为公司的员工,其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说可以认定网管的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如果版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对有过错的网管进行追偿,但是版权人无权直接要求网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管是在公司的授意也安装的盗版软件,那么公司无权要求网管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表示支持,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即时,热情,认真。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5 16:53
你好,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第四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这个法律规定,如果是明知是盗版软件,你作为网管,要和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其次,要想减小或者不负法律责任,应该让公司书面让你安装什么软件,这样就不是明知是盗版软件来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4-11-25 16:56
法释〔2006〕11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4-11-25 17:25
如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1-25 16:57
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回复时间: 2014-11-25 17:00
1、公司安排员工使用,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2、没有公司领导同意,员工不能使用;擅自使用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1-25 17:46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故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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