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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有关拆迁置换房过渡期的规定

江苏-南京 11-27 11:45  悬赏 0  发布者:lotte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看南京市政府的拆迁文件中写,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我们当时的拆迁协议中没有标明置换房交房时间,现早已超过24个月,请问依据此文件可否要求拆迁公司赔偿,包括过渡安置费的加倍赔偿和预交房款的利息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否进行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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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7 14:35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2)周转补偿费 (3)奖励性补偿费,不同的房屋性质会获得不同数额的补偿,如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拆迁中存在巨大利益的,建议主动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律师的代理经验,主动出击会获得更多补偿,甚至翻倍,详情可来电来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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