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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服友咨询法律问题

湖南-常德 11-29 20:23  悬赏 0  发布者:凌超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情如下
一、 毛友权和张红霞是夫妻,育有一女毛爽,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孩子主要由张红霞的父母张云明和陈亚芝照看。2007年4月8日毛友权在工地上不慎从五楼摔下死亡,获赔14.7万元。毛友权的母亲与张红霞为死亡赔偿金争论不休,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张红霞获得8万元,毛爽获得4万元并由张红霞代管,李才秀获得2.1万元。司法所同时认定毛爽每年花费3500元从毛爽的4万元中扣除。另外毛友权与张红霞婚后生前在一市场内的商铺占有的50%的份额改为张红霞持24%,毛友权的母亲李才秀持26%。
二、2007年10月18日张红霞与姐姐张红英一起向原房主何秀兰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包括商品住房和商铺共计28万元。商品房12万元,由张红英购买并居住,门店16万元由张红霞购买并共同经营。2008年9月30日张红霞暴病死亡,孩子一直在张红霞的父母处生活上学,张红霞的父母张云明,陈玉芝作主要张红英把购买商铺的16万元给他们,即全部买下这套房产,2009年7月16日张红英和原房主何秀兰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三、2009年9月张红霞的婆婆李才秀与大儿子毛友宏将正在张云明家所在地的学校上学的毛爽强行从学校接走,并在毛爽的户籍地村委会获得指定监护人证明。于同年10月28日以房产问题将张云明,陈玉芝,张红英告上法庭。历经三年二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于2013年3月中院做出判决:张云明,陈玉芝,毛爽三人共同共有此商铺,张云明,陈玉芝返还张红英购房款16万元及过户费。判决后至今无法执行。
四、2014年11月6日李才秀和毛爽再次将陈玉芝,张云明告上法庭,诉称毛爽应享有60%的份额。理由是:1、毛爽是孤儿;2、有4万元是由张红霞代管的。
请问:1、被告方该如何应诉更有利 ? 2、张红英持有房产证是否有效?能否变卖此房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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