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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急急急!离婚

 12-21 18:00  悬赏 0  发布者:rain28……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阜新 回答:(2)
我离婚后带着孩子嫁给第二个丈夫,但现在他在外面与人同居,并声称有小孩啦,但未出生,现在对方要求离婚,并要分家产,但是在此之前,房子已通过买卖的形式,写到了我女儿的名下,,而且并有对方签字并承认与第三者同居一年的证据,,,,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屋和存款还会分吗?


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第三者,婚姻损失赔偿吗》?
我很急,,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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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21日 19时24分
1、房屋属于女儿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方签字并承认与第三者同居一年的证据,你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你无权起诉第三者主张婚姻损失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你的回答我看懂啦哦,,非常感谢你,其实法律和医疗术语,一般人听不明白,你这么说我就懂啦,,而且我也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人回答,,效率真高,,希望你以后事业更成功,你是最可爱的人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1 18:05
你好依据婚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可以提出离婚。共有财产依然需要分割,但是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另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与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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