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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的影视改编问题

 12-03 14:29  悬赏 25  发布者:by1234……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珠海 回答:(2)
一作家把自己小说的影视改编权利签给一家影视公司有三年期限的合同。
在合约期间该公司在未告知作者的前提下抢先注册了该小说的商标并且在作者问该小说影视化的事时多次未给出答案。因为该事和在该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几个月时说要再续约5年的前提下作者怀疑该公司是否可以在合约期内完成拍摄和上映不予该公司续约。
而这家公司却在离合同到期前20天拿到了备案而在合同过期后的三个月才开始拍摄。
请问该公司在注册商标的事和在有备案却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拍摄该小说的改编电影这两件事上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那商标一事是不是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还有该公司还发出声明说合同期间内完成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许可证可以拍摄,那这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条文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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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12月03日 23时27分
1、商标权与小说的版权无关。商标权实行先注册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
2、如果改编权的期限已过期,则对方无权再使用。
追问:

那商标一事是不是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而该公司还发出声明说合同期间内完成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许可证可以拍摄,那这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条文说明呢?

回答:

商标注册实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可已提出异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3 14:33
这是不合法的
追问:

两个都是不合法的么?可该公司还发出声明说合同期间内完成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权可以拍摄,那这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条文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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