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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内容

福建-厦门 12-04 12:21  悬赏 25  发布者:的撒我去打 给我留言  回答:(4)
合同内标注:公司一切对外宣传资料均不作为法律依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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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4 12:48
实际情况可以跟宣传广告不一样    这个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追问:

对我方有没有不利?

回答:

宣传广告对你购买有重大影响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卖方没有实现的属于欺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2-04 15:26
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4-12-04 15:57
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4-12-04 20:44
可以跟宣传广告不一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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