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申维丰  孙志军  李晓航  陈宇  
已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

 12-06 10:46  悬赏 20  发布者:junzi-……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丹东 回答:(5)
律师好,我母亲在今年5月份骑摩托车由西向东靠右正常行驶,被一辆从小区门口出来(自南向北行驶,驾驶员为男性,不是车主),准备向西转弯的车的右前端刮倒造成重伤,住院19天。我母亲摩托车有拍照和证,但是没有年检,我母亲有责任,请问责任应该怎么定?我们应该提出什么民事赔偿?
另外,交通部门事故科一领导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造事车主,由男性认定成女性(即车主),车辆行驶方向由南向北,认定成由西向东行驶并准备掉头。请问交通部门有什么责任?谢谢!
问题补充:
被撞当时我母亲的摩托车整体已基本过肇事车,是肇事车的右前端撞到了我母亲所骑摩托车的最后边,因为没有年检,交警部门认定我母亲负30%责任,是否合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 电话:13998889052
  • 364601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12月06日 11时25分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依据很清楚。今年12月1给的认定书也在3日内有效复核么
其它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2-06 11:06
应当由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4-12-06 11:10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对认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4-12-06 11:17
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 2014-12-06 12:12
你好,对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北京西城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982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33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651
湖北 武汉
人气:7345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89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