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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颁发的购土地证没有换新证现在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广东-广州 12-08 14:00  悬赏 10  发布者:huang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家老一辈的袓先在1953年时购买了多块土地,土地证上也注明了我的家人继承所有的说明。先人过世了后近期才整理出来发现土地证是1953年旧版的。因我的家人年轻时早早外出外地谋生计去,近期才返回故乡定居生活,发现家里购买的土地已被村里大队和私人霸占用去。现在还能申请还回我家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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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08 14:30
1953年的土地证已经失效,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是1953年土地证所记载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还属于持证人则分为多种情况,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记载的房屋是否一直在使用。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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