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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河南-南阳 12-23 17:53  悬赏 5  发布者:周丹华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 :某村七组成员       乙方 :某村八组成员  
案情:   198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某村的房屋转让给甲方,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让。当时有一中间人见证。随后,甲方交付房款,乙方交付建房证。当时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乙方小组成员也没有异议。2010年甲方因为房屋破旧,需要翻修(不是重新盖),八组成员以甲方不是七组成员为由,认为甲方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阻挠甲方盖房。
问题:甲方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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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5 09:39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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